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86号 委托代理人张景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洁与被告干少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婧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