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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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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洁诉被告干少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86号 原告杨洁。 委托代理人张景亚。 被告干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洁与被告干少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86号

原告杨洁

委托代理人张景亚。

被告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洁被告少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婧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