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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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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新文诉被告肖慧敏刘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55号 原告梁新文。 被告肖慧敏。 被告刘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新文与被告肖慧敏、刘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55号

原告新文

被告肖慧敏。

被告刘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文与被告肖慧敏、刘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新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新文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