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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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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发时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886号 原告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耿显黎。 被告河驻马店市发时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 原告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发时达酒店管理有限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886号

原告河南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耿显黎。

被告驻马店市发时达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

原告河南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发时达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园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