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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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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蔡洪坊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646号 原告河南蔡洪坊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伟。 委托代理人徐学亚。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代表人熊保鸿。 委托代理人李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蔡洪坊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646号

原告河南蔡洪坊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伟。

委托代理人徐学亚。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代表人熊保鸿。

委托代理人李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蔡洪坊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蔡洪坊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河南蔡洪坊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亚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