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13号 原告:徐其云,男,汉族,1954年11月1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人民路75号。 被告:李廷魁,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7日,住郸城县才源小学北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其云与被告李廷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其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徐其云负担。 审判员 王新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