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36号 原告李秋灵,女,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秋渠乡张老庄行政村韩老家村。 被告韩占争,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秋渠乡张老庄行政村韩老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灵与被告韩占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灵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秋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秋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秋灵负担。 审判员 朱瑞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