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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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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灵与被告韩占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36号 原告李秋灵,女,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秋渠乡张老庄行政村韩老家村。 被告韩占争,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秋渠乡张老庄行政村韩老家村。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36号

原告李秋灵,女,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秋渠乡张老庄行政村韩老家村。

被告韩占争,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秋渠乡张老庄行政村韩老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灵与被告韩占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灵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秋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秋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秋灵负担。

审判员  朱瑞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