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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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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功诉被告程新华、张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69号 原告:杨德功,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9日,住郸城县城关镇夏庄。 被告:程新华,男,汉族,郸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被告:张芹,女,汉族,系程新华之妻。 原告杨德功诉被告程新华、张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69号

原告:杨德功,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9日,住郸城县城关镇夏庄。

被告新华,男,汉族,郸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被告:张芹,女,汉族,系新华之妻。

原告杨德功诉被告程新华、张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二被告租用原告的家具城,拖欠原告租金45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租金4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程新华,张芹住址不详,原告未提交补充材料,经本院查证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德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耀润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