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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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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诉被告王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15号 原告:王静,女,汉族,1992年7月2日出生,住郸城县城关镇人民南路5号。 被告:王震,男,汉族,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郸城县城关镇杰针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王震民间借贷纠纷一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15号

原告:王静,女,汉族,1992年7月2日出生,住郸城县城关镇人民南路5号。

被告王震,男,汉族,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郸城县城关镇杰针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被告王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静负担。

审判员  付占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