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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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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汝强与被告郸城县电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63号 原告:位汝强,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1日。 被告:郸城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郭月亭,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向东,该局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汝强与被告郸城县电业局财产损害赔偿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63号

原告:位汝强,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1日。

被告郸城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郭月亭,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向东,该局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汝强与被告郸城县电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位汝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位汝强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