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887号 委托代理人杨秀云。 代表人岳邦俊。 委托代理人潘建军。 委托代理人郭晓。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蓉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丽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谢丽蓉负担。 审 判 长 陈升阳 审 判 员 刘亚楠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婧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