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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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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超群诉被告李付安黎长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93号 原告贾超群。 被告李付安。 被告黎长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超群与被告李付安、黎长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93号

原告超群

被告李付安。

被告黎长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超群与被告李付安、黎长水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超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