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1963号 委托代理人张富华。 法定代表人王书明。 委托代理人郝建波。 原告赵国付诉被告河南省东鑫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国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赵国付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审 判 员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