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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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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海成诉被告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588号 原告赵海成。 委托代理人李杰。 被告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淳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成被告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588号

原告赵海成。

委托代理人李杰。

被告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淳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被告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海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婧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