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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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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保富诉被告李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068号 原告邢保富。 委托代理人周绍峰、党志丹。 被告李建设。 委托代理人刘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保富诉被告李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保富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068号

原告邢保富。

委托代理人周绍峰、党志丹。

被告建设

委托代理人刘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保富诉被告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保富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保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园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