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068号 原告邢保富。 委托代理人周绍峰、党志丹。 委托代理人刘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保富诉被告李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保富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保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