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邹百中。 委托代理人周邦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百中与被告李军、万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百中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百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0,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邹百中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