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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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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百中诉被告李军万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邹百中。 委托代理人周邦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邹百中。

委托代理人周邦俊。

被告李军

被告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百中与被告李军、万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百中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百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0,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邹百中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