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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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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亚诉被告王爱荣被告李景春第三人闫五杰第三人杨青坡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13号 原告韩亚。 委托代理人沈海云。 被告王爱荣。 被告李景春。 第三人闫五杰。 第三人杨青坡。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亚诉被告王爱荣、被告李景春、第三人闫五杰、第三人杨青坡债权人撤销权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13号

原告韩亚。

委托代理人沈海云。

被告王爱荣。

被告李景春

第三人闫五杰。

第三人杨青坡。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亚诉被告王爱荣、被告李景春、第三人闫五杰、第三人杨青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韩亚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亚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园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