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13号 原告韩亚。 委托代理人沈海云。 被告王爱荣。 第三人闫五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亚诉被告王爱荣、被告李景春、第三人闫五杰、第三人杨青坡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韩亚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亚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