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骏化化肥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小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030号 原告河南骏化化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董中良。 被告林小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030号

原告河南骏化化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董中良。

被告林小场。

被告徐喜梅。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邦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骏化化肥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小场、徐喜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骏化化肥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骏化化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0元,减半收取369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共计6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秉光

审 判 员  蒋沛森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瑞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