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030号 委托代理人董中良。 被告徐喜梅。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邦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骏化化肥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小场、徐喜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骏化化肥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骏化化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0元,减半收取369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共计6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秉光 审 判 员 蒋沛森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瑞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