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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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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四新与被告驻马店市隆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957号 原告李四新。 被告驻马店市隆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红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新与被告驻马店市隆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957号

原告四新

被告驻马店市隆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红耀。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新被告驻马店市隆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四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