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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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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国合诉被告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294号 原告李国合。 委托代理人张文峰。 被告张磊。 委托代理人程松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合与被告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294号

原告李国合。

委托代理人张文峰。

被告张磊

委托代理人程松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合与被告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审 判 员  王晓贞

人民陪审员  黄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婧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