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294号 原告李国合。 委托代理人张文峰。 委托代理人程松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合与被告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审 判 员 王晓贞 人民陪审员 黄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婧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