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298号 原告李更杰。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金庆立。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委托代理人张水龙。 被告周立群。 委托代理人朱殿成、李威亚。 第三人驻马店市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 委托代理人刘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更杰诉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周立群,第三人驻马店市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更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