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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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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更杰诉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周立群第三人驻马店市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298号 原告李更杰。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金庆立。 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委托代理人张水龙。 被告周立群。 委托代理人朱殿成、李威亚。 第三人驻马店市建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2298号

原告李更杰。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金庆立。

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委托代理人张水龙。

被告周立群。

委托代理人朱殿成、李威亚。

三人驻马店市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

委托代理人刘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更杰诉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周立群,第三人驻马店市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更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