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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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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飞与诉被告驻马店信达物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341号 原告李飞。 被告驻马店信达物流(信阳丰豫物流)。 原告李飞与诉被告驻马店信达物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341号

原告李飞

被告驻马店信达物流(信阳丰豫物流)。

原告李飞与诉被告驻马店信达物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