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554号 原告李亚琦。 法代表人叶中碎。 委托代理人于扬、陈云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琦诉被告驻马店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李亚琦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婧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