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844号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 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要求宣告马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父亲李来成和马某某于2007年4月结婚,因父母二人经常生气,母亲马某某于2010年5月外出至今无音讯,与家庭无联系。父亲李来成于2012年12月因车祸死亡,我兄弟二人跟随爷爷李某丙生活,家庭十分困难,特申请宣告母亲马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马某某,女,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马冲村委盆尧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2XXXXXXXX7261,系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的母亲。李来成和马某某于2007年4月份结婚,婚后二人经常生气,马某某于2010年5月20日外出,外出后至今没有联系。经亲属多次寻找,无任何消息。申请人父亲于2012年12月27日因车祸死亡。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一直随其祖父李某丙生活。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向本院申请宣告马某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20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马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马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马某某下落不明已5年,本院在﹤﹤工人日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届满后,马某某仍然下落不明。现其子李某甲、李某乙申请宣告马某某为失踪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马某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某丙为失踪人马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