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17号 原告韩秋华。 委托代理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秋华与被告徐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秋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秋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秋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 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