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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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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秋华与被告徐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17号 原告韩秋华。 委托代理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新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秋华与被告徐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秋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17号

原告韩秋华。

委托代理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秋华与被告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秋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秋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秋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

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