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042号 原告陈春枝。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候青军。 委托代理人郭永淼,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枝与被告候青军、候青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春枝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枝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春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陈春枝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 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