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280号 委托代理人李自伟,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国钦,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 被告许亚妮,女,1967年4月3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力与被告李国钦、许亚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力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国力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张庭军 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 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