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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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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国力与被告李国钦、许亚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280号 原告李国力,男,1959年7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自伟,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国钦,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 被告许亚妮,女,1967年4月30日生,汉族。 本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280号

原告国力,男,1959年7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自伟,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国钦,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

被告许亚妮,女,1967年4月3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力与被告李国钦、许亚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力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国力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张庭军

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 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