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1225号 委托代理人张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红与被告张中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云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审 判 员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