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潘文生。 被告王小丽。 被告王运啟。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福宜家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生与被告樊胜利、王立峰、王小丽、王运啟、驻马店市驿城区福宜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文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潘文生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婧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