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潘文生诉被告樊胜利王立峰王小丽王运啟驻马店市驿城区福宜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潘文生。 被告樊胜利。 被告王立峰。 被告王小丽。 被告王运啟。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福宜家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生与被告樊胜利、王立峰、王小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潘文生。

被告胜利

被告王立峰

被告王小丽。

被告王运啟。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福宜家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生与被告樊胜利、王立峰王小丽、王运啟、驻马店市驿城区福宜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文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潘文生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婧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