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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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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全海诉被告张金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66号 原告王全海。 委托代理人王阳、徐海阔(实习律师)。 被告张金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全海与被告张金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询问原告王全海,其称:“2004被告张金海将位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66号

原告王全海

委托代理人王阳、徐海阔(实习律师)。

被告金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全海被告金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询问原告王全海,其称:“2004被告张金海将位于河南省汝南县南海禅寺北一栋三层楼房的主体工程转包给原告王全海进行施工,2004年11月份施工完毕,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13年2月8日经双方算帐,被告张金海尚欠原告工程款4万元未支付”。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本案所诉争的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南省汝南县境内,根据上述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婧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