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664号 法定代表人袁大命。 法定代表人李颜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爱诉被告驻马店市红歌广告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捷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25元,由原告王新爱负担。 审判员 刘亚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