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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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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新爱诉被告驻马店市红歌广告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捷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664号 原告王新爱。 被告驻马店市红歌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大命。 被告驻马店市捷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颜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爱诉被告驻马店市红歌广告有限公司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664号

原告新爱

被告驻马店市红歌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大命。

被告驻马店市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颜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爱诉被告驻马店市红歌广告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25元,由原告王新爱负担。

审判员  刘亚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