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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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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连合诉被告驻马店市飞龙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刘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968号 原告王连合。 委托代理人周耀河。 被告驻马店市飞龙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刘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合诉被告驻马店市飞龙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刘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968号

原告连合

委托代理人周耀河。

被告驻马店市飞龙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合诉被告驻马店市飞龙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连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王连合负担。

审判员  赵丽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