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968号 委托代理人周耀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合诉被告驻马店市飞龙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刘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连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王连合负担。 审判员 赵丽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