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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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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香兰诉被告熊国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560号 原告王香兰。 委托代理人朱青霞。 被告熊国义。 委托代理人朱殿成、李威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兰诉被告熊国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560号

原告王香兰。

委托代理人朱青霞。

被告熊国义。

委托代理人朱殿成、李威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兰诉被告熊国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香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审 判 员  蒋沛森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瑞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