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560号 原告王香兰。 委托代理人朱青霞。 被告熊国义。 委托代理人朱殿成、李威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兰诉被告熊国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香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审 判 员 蒋沛森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瑞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