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903号 原告田书亮。 委托代理人马世云、陆闯。 被告杜炯林。 委托代理人王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书亮与被告杜炯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书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婧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