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491号 原告薛欢欢。 委托代理人李勇。 代表人胡文君。 委托代理人丁备战。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欢欢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欢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