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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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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三营诉被告胡海瑞李少强董俊龙驻马店市祥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31号 原告郭三营。 被告驻马店市祥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海瑞。 原告郭三营与被告胡海瑞、李少强、董俊龙、驻马店市祥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31号

原告郭三营。

被告驻马店市祥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瑞

原告郭三营与被告海瑞、李少强、董俊龙、驻马店市祥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亚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三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胡海瑞、李少强、董俊龙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三营诉称,原告系水电工。2014年10月份,原告为被告施工的装修工程负责室内水电的改装工作,施工完毕后,经核算被告共欠工钱4400元,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工钱4400元。

被告祥和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三营系水电工。2014年10月份,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郭三营为被告施工的位于驻马店市鹏宇天下城的7处装修工程负责水电的改装工作。2014年12月份,原告改装完毕。后经双方算帐,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郭电工工资叁仟叁百元整(3300元),李少强”。后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起诉,酿成纠纷。

另查明,被告祥和公司的股东为李少强、董俊龙、胡海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祥和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负责水电改装工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本案中,原告依约为被告的装修工程提供水电改装的劳务,经双方核算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被告未按欠条中载明的款项向原告支付下欠工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郭三营请求被告祥和公司支付下欠工钱3300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数额中多出的1100元,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祥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三营支付下欠报酬3300元。

二、驳回原告郭三营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驻马店市祥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祥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亚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