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701号 原告金家友。 委托代理人程保才。 被告刘苹。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沈海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家友与被告张建伟、刘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家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鸣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