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27号 委托代理人王振兴。 被告朱龙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刚与被告朱龙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