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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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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小喜诉被告邵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86号 原告雷小喜。 被告邵娟。 原告雷小喜诉被告邵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雷小喜以被告邵娟为其在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0万元提供保证为由,要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86号

原告小喜

被告邵娟。

原告小喜被告邵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雷小喜以被告邵娟为其在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0万元提供保证为由,要求被告邵娟偿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受理后,经查,被告邵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列为在逃人员,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中注明“2013年9月份开始,邵娟、刘蕾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百客连锁酒店租用办公室,以高额利率回报为诱饵,为许桂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设立的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涉及129人、共304笔,吸收存款金额达24366700元,截止2014年8月25日我局共接到债权人申报未归还的高达15112240元。刘蕾、邵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外人许桂兰因在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邵娟因其为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列为在逃人员。本案与刑事案件有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雷小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亚楠

审 判 员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耿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