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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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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东亮与被告王保军王宝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19号 原告霍东亮。 被告王保军。 被告王宝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东亮与被告王保军、王宝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19号

原告霍东亮。

被告王保军

被告王宝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东亮与被告王保军王宝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东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