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001号 原告霍汝民。 委托代理人徐大利。 委托代理人孙春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汝民诉被告赵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霍汝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