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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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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汝民诉被告赵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001号 原告霍汝民。 委托代理人徐大利。 被告赵建军。 委托代理人孙春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汝民诉被告赵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001号

原告霍汝民。

委托代理人徐大利。

被告建军

委托代理人孙春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汝民诉被告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霍汝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园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