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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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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华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郑州华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道源。 委托代理人康景红。 被告驻马店市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耀付。 委托代理人燕小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南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郑州华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道源。

委托代理人康景红。

被告驻马店市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耀付。

委托代理人燕小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华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