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798号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尚军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