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399号 委托代理人刘媛媛。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丽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