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999号 委托代理人刘海舰。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蔡县化庄乡人民政府诉被告驻马店市化庄乙炔气厂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蔡县化庄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蔡县化庄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90元,减半收取7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沛森 审 判 员 王晓贞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瑞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