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995号 原告徐能忠。 原告郭俊丽。 法定代表人王德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能忠、郭俊丽诉被告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能忠、郭俊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徐能忠、郭俊丽负担。 审判员 刘亚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