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073号 原告张霞。 委托代理人程松涛。 法定代理人陈嘉。 委托代理人王玉祥。 委托代理人马世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诉被告驻马店市佳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霞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张霞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