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4005号 委托代理人乔春梅。 委托代理人苗杰、李德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田清华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族食品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田清华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伟、田清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审 判 员 蒋沛森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瑞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