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639号 原告崔娜。 委托代理人燕小成。 委托代理人陈学军。 原告崔娜与诉被告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