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221号 委托代理人杨春勇、韩辉。 原告和静宇与被告刘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静宇的委托代理人杨春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飞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静宇诉称,原告经营彩票站,被告长期在原告处购买彩票,累计欠原告30472元,并与2012年10月2日经算账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后,原告一直催要该欠款,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472元。 被告刘飞云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静宇经营彩票站,被告刘飞云从原告处购买彩票。2012年10月2日,被告刘飞云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现金10472元,刘飞云,2012.10.2号。”2012年10月8日,被告刘飞云再次购买彩票,又下欠彩票款20000元,被告刘飞云在2012年10月2日出具欠条中“10472元”下方书写“20000元”,原告以此主张被告刘飞云共计欠原告彩票款30472元。后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原告陈述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刘飞云从原告和静宇处购买彩票,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两次购买原告彩票,均未当场结清购买价款并就下欠款30472元向原告出具有欠条,出具欠条后,被告仍未及时支付该款,构成违约。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彩票款3047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刘飞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和静宇支付下欠彩票款3047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刘飞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