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660号 原告吴美虹。 被告明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虹诉被告明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美虹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美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吴美虹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园园 |